3822-作者: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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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1)=R3(0):两种情况。一,责任客体不了解规则,误把必须做当可做可不做;二,责任客体弱化责任主体的错误,故意包庇。

分享学员:白洁

(此文未经方老师改编)


    我们经常能听到有些人因为一些原因、或者因为不知道后果而做了一些坏事,并且侥幸逃避了惩罚,但内心里面却自责、愧疚不已,比如他们可能会经常到佛前去请求宽恕或者原谅。

    这种现象往往以一种“好的坏人”形象出现在艺术作品中。这些人未必不善良,他们内心里对自己的隐形约束力其实非常严格。他们希望得到自我救赎,却一直深陷在内心的自我惩罚之中。

    在企业管理中,也存在很多类似的现象。小张是一名业务员,进入公司不久,在一次与客户的谈判中,擅自把价格让低了5%,造成了公司减少了2000多元的利润。原因在于小张是跨行从业,在既往经验的基础上,不知道本公司的价格并不是业务员能操作的。

    老板考虑到小张也是为了能够谈下订单,并且确实不知情,态度也非常良好,所以并没有做出惩罚。这本来应该是个好事情,但小张内心里面却非常愧疚,几乎因为此事留下了阴影,总觉得对不起老板的信任和原谅,导致对老板和领导一直表现出“我有错”的拘谨态度,甚至在业务开展中都有些畏手畏脚,担心再次出错。


4R4P分析:


    1、公司规定擅自乱价是必须不能做的事情,这是角色责任低阶R1(-1)。

    2、但小张并不知道这个原则,认为让价是可做可不做的事情,虽然不应该这样,但为了开单还是这样做了,老板表示理解,认为这是他义务责任低阶R3(0)。

    3、老板对小张情感上原谅、行为上不处罚,就构成了责任公式R1(-1)=R3(0):把必须做的事情当成了应该做的事情。当然,这给小张的工作带来了具体的阴影。


中国4R4P管理学院友情提示:


    如果老板学习了并能区分企业管理中角色责任管理和义务责任管理分别是显性和隐形约束力条件下的两个责任管理,就能够意识到在此事的处理上,应该在显性约束下对小张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把小张从自我隐性约束中救赎出来。这样不就会因为对约束力条件的混淆,在行为上不做惩罚,却造成小张心理上的阴影。

    在企业中,存在着显性和隐性两种约束力条件,相对应的,针对这种区别下的不同的高低阶行为,也应当分别采取显性和隐性两种不同的方式去处理。责任不混淆,管理才能不混淆,企业才能在不同的行为类别中,都能“尽到责任”。

本文责任现象学系统分析

Responsibility phenomenon

责任总公式:R1(-1,0)+R2(0~N)+R3(0,+1)+R4(C/c)=1

所属责任现象:责任第一现象(一个责任主客体)

第二层次:Ra=Rb责任色盲综合症:R1(-1)=R3(0)

本文责任思维模型:理性行动“四做原理”

责任思维工具描述:必须做,努力做,应该做,选择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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