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85-作者:方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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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R1(0):R1为角色在规则下必须做的事,数学特征值为(-1,0),R1(0)表示在规则(规章制度)下必须要做到的事情。比如:每个公民都应该遵纪守法,这是每个人必须做的R1(0)。

责任现象学:从行为到责任的探寻

 

我们不妨先抛开责任的概念、定义与结构的探讨,先从人类的行为、行动的角度来进行探讨,因为责任始终是与人类的行为分不开。要理解人的行为与责任的关系,势必要从行为与行动的概念区别开始,再对行为与行动进行结构与属性的分类,最后以责任的角度来看行为或行动的特征。

 

关于行为的分类,很多的社会学家倒是有各种不同的解释与分类,本文主要是研究责任的理论体系,为了不偏离主题,只罗列一些与责任研究相关的经典行为理论进行简单解释,这样做的目的,一是便于大家系统理解责任与行为之间的关系;二是也能帮助我们理解前人对于行为与责任关系的研究成果。

 

关于社会行为的研究,我们不得不提马克斯·韦伯在《社会学基本概念》中提出的基本定义:“行为”在这里表示人的行动(包括外在的和内心的行动,以及不行动或忍受),只要这一行动带有行为者赋加的主观意向。社会行为则表示,根据行为者所赋加的意向而与他人行为有关,并在其过程中针对他人行为的一类行动。韦伯在这里把行为作为外在行动、内在行动、不行动(忍受)的一个集合,也可以理解为行动是作为行为集合的单位元素。帕森斯区分了行动和行为,他认为一切行动都是行为,但所有行为未必都是行动,行为成为行动要有一定的条件。

 

行为与行动最常见的区别在于指向性,也就是韦伯说提到的主观意向。比如,我们说“你今天的行为表现怎么这么糟糕差?”的这句话与“我不看你表态,只看你行动”这句话中的行为与行动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既定结果表现明确,后者则指向有目标的结果,但本质上的意思并没有太大的差异。对于行为与行动的区别,不同的社会学家有不同的定义,就两者在日常生活中所表达意思基本相近,我们也经常会交互使用,两者并不会因为互换使用而产生概念性歧义与偏差,因此我们不打算深入学术性展开。我们的目的是让读者能够通过行为与行动来理解责任的产生条件,因此只有系统的理解人的行为或行动的结构,才能够帮助我们梳理出广义的责任概念。

 

备注:

韦伯的社会行动的最大的研究贡献是他提出了几个核心的名词概念:1,社会行动(行为)与个体行动;2,社会行动的四种分类。韦伯最早提出了责任理性的概念,并且尝试研究责任的类型,这一点从他对社会行动的四种分类可以看出,但很遗憾,关于责任的基本理性分类并没有成为韦伯研究的重要对象。

本文责任现象学系统分析

Responsibility phenomenon

责任总公式:R1(-1,0)+R2(0~N)+R3(0,+1)+R4(C/c)=1

所属责任现象:责任第一现象(一个责任主客体)

责任单位:R=R1(0)

本文责任思维模型:理性行动“四做原理”

责任思维工具描述:必须做,努力做,应该做,选择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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